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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助力产业领跑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穗金融〔2023〕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服务,广泛培育、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服务的对象是指在南沙区商事登记,已经上市且未退市,或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南沙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会同南沙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

  根据企业的上市进程和以下条件,将上市后备企业分为已上市企业、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和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

  (一)已上市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入库企业进行管理:

  1.已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或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境外上市备案且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仍未退市。

  (二)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入库前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4.已初步具备在境内外上市的条件。

  (三)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3.入库后三年至五年内具备在境内外上市的条件。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分类备案及动态管理。

  (一)申报

  企业申请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应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沙区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入库登记表;

  2.企业入库前二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成立不满二年的企业,应在企业成立满二年后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补充提交上述材料);

  3.企业与券商(或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辅导协议(如有)。

  (二)分类备案

  1.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及企业所处行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潜力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分类;

  2.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于每季度末将结果反馈给提出申请的企业,如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间距季度末不满十五个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季度。

  (三)动态管理

  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入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出库:

  1.商事登记地迁出南沙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

  2.未按期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提交填报完整的入库企业基本情况表,不配合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收集掌握企业相关情况;

  3.未履行入库企业义务,不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上市培育辅导相关工作;

  4.连续二年未参加区相关部门主导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

  5.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入库后违反市场监管、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过行政或司法处罚;出现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认定的其他应出库的情形;

  6.企业提交申请自愿出库。

  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负责向企业反馈出库情况。已出库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入库。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办事程序。

  (一)建立直通车制度。对入库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由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二)入库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要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解决的问题,可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提出申请,由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协调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解决。企业也可以直接联系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员应主动向企业告知本单位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并负责协调解决问题。

  (三)对入库企业提出的一般性问题,由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研究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如有必要的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对于重大事项或需跨部门共同解决的事项,由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解决。

  (四)对入库企业所需解决的事项,由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负责跟踪、督促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入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入库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入库企业的权利

  1.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由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2.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本市场培训、政策宣讲、企业路演、产融对接等活动;协助企业对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组织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入库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3.支持区内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

  4.支持入库企业利用“南沙区上市服务中心”等投融资对接平台展示企业形象,对接投资机构,实现融资发展;

  5.入库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按南沙区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二)入库企业的义务

  1.企业应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提交填报完整的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入库登记表;

  2.企业应在每年十二月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报送与企业发展情况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

  3.企业每年参加区相关部门主导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应不少于三次(含);

  4.企业应及时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反馈上市重要环节进展及重大事项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

  

第八条  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建立和维护南沙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积极配合上市培育辅导相关工作的入库企业予以表扬;拒不配合的,暂停发放当年申请的相关奖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梳理掌握行业龙头企业及优秀企业名单,按季度向南沙开发区金融部门(区上市办)报送。

  

第九条  企业信息依法依规供政府数据统计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入库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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