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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是保护伞,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介绍:
  邓***是某合资商场的售货员,某日私自将商场内货品带回家,虽然事后乘人不注意及时归还该货品,但仍被柜台组长。组长向商场汇报此事,商场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认为邓***“私自将商品拿出商场”,按规定此行为属严重违纪,结合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邓***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认为商场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她现在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 双方最后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支持商场与邓***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分析: 
  虽然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对女工“三期”内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换句话说,倘若女工在“三期”内,不是因为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因为她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出现了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其它过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是不对她进行什么特殊保护的。 
  劳动部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本案中,商场有明文规定,“私自将商品拿出商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邓***以为自己处在怀孕期,享受特殊保护,商场无权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不会纵容孕期妇女违法乱纪。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孕期女工,劳动法允许使用第25条的规定,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商场与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女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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