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将《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将《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 号)、《广
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19‟6 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穗厅字„2019‟ 41 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综合示范平台是指市或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市区街镇(园区)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服务网络,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 3 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实际运行时间 2 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财务管理规范,运营状况良好,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 50 万元。
(二)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 人;专业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三)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 100 家。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年度服务目标。
(六)积极参与或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 申请示范平台需提供的材料:
(一)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 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专职服务人员的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须包含服务内容和场次、服务企业数量等数据)、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第九条 申请示范平台认定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入围名单,在“广州工信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异议处理。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异议内容调查核实。
(五)评定。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申请单位,以及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申请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 3 年,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按规定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方式,对示范平台软硬件建设、服务活动支出等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平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发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作用,开展宣传推广,总结服务经验,培育服务品牌,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多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认定每年开展 1 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掌握发展动态,积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平台的沟通联系,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有效期 3 年。3 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附件 2)、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平台予以确认,复核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二)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五)三年期满不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平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 30 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我市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级示范平台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8‟4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 号)、《广
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19‟6 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穗厅字„2019‟ 41 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综合示范平台是指市或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市区街镇(园区)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服务网络,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 3 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实际运行时间 2 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财务管理规范,运营状况良好,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 50 万元。
(二)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 人;专业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三)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 100 家。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年度服务目标。
(六)积极参与或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 申请示范平台需提供的材料:
(一)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 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专职服务人员的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须包含服务内容和场次、服务企业数量等数据)、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第九条 申请示范平台认定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入围名单,在“广州工信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异议处理。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异议内容调查核实。
(五)评定。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申请单位,以及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申请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 3 年,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按规定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方式,对示范平台软硬件建设、服务活动支出等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平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发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作用,开展宣传推广,总结服务经验,培育服务品牌,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多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认定每年开展 1 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掌握发展动态,积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平台的沟通联系,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有效期 3 年。3 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附件 2)、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平台予以确认,复核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二)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五)三年期满不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平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 30 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我市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级示范平台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