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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7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应用示范项目”或“项目”)以问题为导向、市场发展为牵引,创新项目遴选机制,以示范为引领,促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特制定广州市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各方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应用示范项目。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应用示范项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项目验收,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区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资金回收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已审定立项的应用示范项目经费需求安排经费预算,指导、协助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和资金回收工作。

区政务服务数据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收取企业申报、验收资料,并作形式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是应用示范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研发人员工作绩效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按照《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的内容实施项目;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负责保护、管理和运用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加快信息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应用场景提供单位为在南沙区已注册,且具有明确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需求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用场景提供单位提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建设的详细需求,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应用示范场所、项目实施所需数据资源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项目征集与立项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应用场景提供单位的实际需求,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面向区内企事业单位发布“榜单”,征集遴选最优解决方案。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应用场景需求征集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本区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面向全区征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需求。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应用场景提供单位,集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需求,包含建设内容、呈现效果及实现功能等。

(二)榜单确定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南沙区人工智能布局方向、应用场景需求征集情况以及应用场景推广前景、智慧城市建设等因素,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场景需求,形成拟发榜项目清单,经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当年度应用示范项目榜单。

(三)申报指南发布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起草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限、资助方式及金额、项目榜单等内容,经局务会审议后,发布申报指南。

(四)项目申报与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在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部门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受理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区相关部门、应用场景提供单位、区信息化委员会专家或其他特邀专家对各申报单位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和经费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评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立项,形成经费资助计划,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南沙区政府审议。

(五)项目立项及公示

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立项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立项,异议内容不成立的予以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和拨付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分工及经费预算和支出,合同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

项目经费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总经费由区财政立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两部分组成。区财政立项资金拨付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拨付,首笔资金为区财政立项资金额的50%,任务书签订后拨付;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拨付。项目实际自筹资金额大于或等于预算自筹资金额的90%,则剩余经费拨付额度为“区财政立项资金额-首笔经费”;项目实际自筹资金额小于预算自筹资金额的90%,则该笔拨付额度为“区财政立项资金额*50%*实际自筹资金额/预算自筹资金额”。

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区财政立项资金后,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单位项目资金,并负责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变更与预算调整

(一)考核指标、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执行期变更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任务书内容进行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任务书执行期的变更,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及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变更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任务书执行期需延长的,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后作出变更批复,必要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他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执行期内自行变更并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二)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总额不予进行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整自筹经费中各项费用,提高办理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范预算调整行为。区财政立项经费中人员费不得调增,仪器设备费和工程费不得调减。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合作单位增加(减少)发生的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预算调整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程序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验收要求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在南沙区政策兑现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部门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验收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在应用示范场地开展项目验收答辩会议。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无法按时进行验收,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批准后可延期验收。已申请项目延期变更并获批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延期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实施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任务书及附件材料复印件;

3.项目变更情况说明(若有变更);

4.承担单位出具的项目总结报告;

5.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6.应用场景提供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意见;

7.第三方信息工程测评机构编制的验收测评报告;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9.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任务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与应用示范项目相关的材料。

(三)验收结果

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已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及指标;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任务书重大变更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4.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5.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6.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8.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9.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10.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11.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12.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项目终止

(一)项目终止程序

应用示范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须实施项目终止。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实施项目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任务书预期目标任务的;

2.首次验收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的;

3.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执行期满使用区财政立项资金不足50%的;

4.项目执行期满超过6个月,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5.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6.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7.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申请,或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决定终止,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需要专家作出判断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发出项目终止的通知。专家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项目终止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终止申请书(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决定终止的,可不提供项目终止申请书);

2.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任务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与应用示范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或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约定处理,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信息化创新工作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回收区财政。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按规定回收区财政。

应用示范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决定执行项目终止的,自项目终止通知发出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项目区财政立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项目区财政立项资金,并将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及公示,同时限制该企业未来5年内不得申请区应用示范类信息化项目。

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系统/平台以及使用区财政立项经费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原则上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就项目形成的资产另有约定的,资产权属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gz.gov.cn/gfxwj/qjgfxwj/nsq/qbm/content/post_7317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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