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9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技术改造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申请,制定明细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地市做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技术改造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省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验收(完工评价)、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5.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400万元。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7.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前奖励主要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提质增效。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支持推广应用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带动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升级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备,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
(三)支持设备更新。重点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四)支持绿色化发展。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高耗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推进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企业低碳转型。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一)设备事后奖励方式。对珠三角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原则上按地区奖补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区内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二)设备事前奖励方式。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实际设备购置总额核算奖励金总额,项目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按原计划设备购置总额核算的奖励额度。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资金项目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
(一)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工评价和资金项目申请,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完工评价、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综合排序。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入库项目和项目轻重缓急综合排序等情况,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地市正式行文报送的技术改造项目清单及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最终资金安排额度,编制省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技术改造资金申报通知;
(三)技术改造资金分配结果;
(四)技术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